(2014)南执字第0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德牛与陶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牛,陶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39-1号申请执行人程德牛,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乡。被执行人陶和林,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程德牛申请执行陶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和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执字第01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进审 判 员 季 平助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