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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成文、王成义与被执行人韦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文,男,壮族,生于1965年7月4日,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高末社区鱼寨村**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义,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14日,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高末社区鱼寨村**号。委托代理人刘世辉,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邹生龙,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韦忠,男,布依族,生于1956年5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常青巷**号,身份证号:5223281956********。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成文、王成义与被执行人韦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文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忠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文、王成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忠在中国农业银行文山开化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韦忠在中国农业银行文山开化支行的存款进行了强制划拨,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那洪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