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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里林英与被申请人于洪波、吴广达、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里林英,于洪波下称第一被告),吴广达下称第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下称第三被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里林英,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洪波下称第一被告),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广达下称第二被告),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下称第三被告),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18号昌新大厦。再审申请人里林英与被申请人于洪波、吴广达、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以(2011)大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完毕。由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