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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周瑜与李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周瑜,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兵兵,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瑜与被告李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兵兵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