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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永香与吴永强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香,吴永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永香,女,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吴永强(吴永祥),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香诉被告吴永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