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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彭杰与刘丙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杰,刘丙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114号申请执行人彭杰。被执行人刘丙宏。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丙宏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丙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