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毛光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74号罪犯毛光强,男,苗族,初中文化,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2005)常刑二初��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3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光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8日、2011年12月7日作出(2009)、(2011)宁刑执字第7861号、第89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毛光强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3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毛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毛光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