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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郝某与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郝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洪君,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某,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