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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宗洪胜与单宝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宗洪胜,居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顺河街缸市街44号。委托代理人李桂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宝明,,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C座。负责人李益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洪胜与被告单宝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洪胜经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2元,已减半收取381,由原告宗洪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