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提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范佳伟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佳伟,都留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提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范佳伟,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都留喜,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范佳伟申请执行都留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修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修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张瑞星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