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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符捷雯、刘飞燕等与和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符捷雯;刘飞燕;侯波;和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符捷雯,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刘飞燕,女,汉族,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侯波,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木坚,系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勇,系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月明,女,纳西族,1968年1月2日出生,现住丽江市古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亮,系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耀,系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符捷雯、刘飞燕、侯波诉被告和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1日本院受理后,原告符捷雯、刘飞燕、侯波于2015年1月28日以本案起诉的原告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捷雯、刘飞燕、侯波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6904元,由原告符捷雯、刘飞燕、侯波承担。审 判 长  郭 顺审 判 员  刘智超人民陪审员  梁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耀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