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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5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司法部(2014)第4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依法撤销,并判令司法部限期公开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查,李帮君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司法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帮君投诉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2014)京司鉴投54号),内容为:关于您(指李帮君)反映的故城县公安局委托鉴定中心对该案前几次鉴定重新鉴定,鉴定中心作出(2009)“临鉴字”“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的问题,经查,未发现鉴定中心存在您反映的违法问题。李帮君不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7号),内容为:经审查,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于2008年5月16日对你(指李帮君)故意伤害案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河北省公安厅信访终结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1日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终结决定。综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帮君投诉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2014)京司鉴投54号)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2014年8月23日,李帮君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作出(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一案的政府信息:一、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审查,(2011年6月30日鉴定中心未经法律程序出具(2011)函字第118号函撤销(2010)函字第154号函恢复的(2009)第328号《轻伤鉴定》的存在)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审查,综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帮君投诉中法医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2014)京司鉴投54号)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审查,综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审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合法性的理由和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4年9月5日,司法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46号),主要内容为: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7号)是对李帮君2014年8月13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司法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7号)的理由和依据,体现于该告知函,故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李帮君起诉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