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桂军与袁彦军、杨瑞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桂军,袁彦军,杨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袁桂军。被申请人袁彦军。被申请人杨瑞民。申请人袁桂军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彦军、杨瑞民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袁桂军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且预交保全费20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彦军、杨瑞民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良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