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郭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郭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郭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