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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从金与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从金,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赵从金,男,195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申请执行人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马志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周训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从金与被执行人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