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宁与东辰公司、郭思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宁,吉林市东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思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宁,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东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庆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振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思阳,住吉林市丰满区。上诉人张宁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东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宁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卫 如(本件共2页,共印15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