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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金初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占军、关欠妮、关晓峰、陈春和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357-3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军,男,1968年8月13日生。被告关欠妮,女,1972年2月21日生。被告关晓峰,男,1969年6月21日生。被告陈春和,男,1972年1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占军、关欠妮、关晓峰、陈春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5日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白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