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庞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电话称:在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达江村定江屯的被告人黄某家中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家进行检查,在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达江村定江屯附近的“高品山”上的一间工棚内查获被告人黄某收藏在此的一支长管砂枪。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枪支弹药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电话称,在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达江村定江屯的被告人黄某家中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次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的家进行检查,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的带领下到该屯附近的“高品山”(地名)上的一间工棚内,查获被告人黄某收藏的一支长管砂枪。该枪全长143.5CM,木制枪柄,枪管长101CM。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案发后,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上缴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另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百色市公安局达江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枪)字(2014)122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缴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人员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许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