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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胡桂启与夏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启,夏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胡桂启,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夏结平,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胡桂启与夏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结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香隅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结平在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香隅支行存款4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