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刚民间与被上诉人杨庭友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刚,杨庭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刚,男,1956年4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祥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庭友,男,汉族,1961年8月出生。上诉人郭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刚,委托代理人郭祥东,被上诉人杨庭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郭刚予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37.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余多成审 判 员 郭毅勇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