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常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齐某,农民。原告常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齐某下落不明,因需向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