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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常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齐某,农民。原告常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齐某下落不明,因需向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