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 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镜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3月9日出生。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孟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以快递运输的方式从福建人“阿华”(身份不详)处购进假冒伪劣的中华牌香烟(硬盒)50条,中华牌香烟(软盒)50条,准备用于出售给本市的各家商店销售。2014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北门附近XXXX公司提货后被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鉴定,涉案卷烟价值5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物品清单、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5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天祺附适用法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营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