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阳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胜、杜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为:登记在建筑咨询服务公司名下的法人股原持股数120,500股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股权。经审查,1996年12月26日,黄石市黄石港城市信用合作社等12家信用社的各股东申请作为发起人,向黄石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关于发起组建黄石城市合作银行的申请》。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了银复(1997)363号《关于黄石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1997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批准黄石市城市合作银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1998年6月12日,黄石城市合作银行变更登记为黄石市商业银行。2008年6月18日,黄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于7月8日召开会议。2009年10月30日,黄石市商业银行变更登记为黄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1日,黄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于2010年3月3日召开会议。2011年2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作出鄂银监复(2011)61号《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数量》登记表,表中登记内容包含序号:109;原属行:黄石银行;股东名称:建筑咨询服务公司;股东类别:法人股;原持股数:120,500;折股系数:1.808269;现持股数:217,896.00。2011年4月26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对黄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公告,重新注册登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并承接原黄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2011年6月3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成立。黄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1年12月30日对黄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毕并作出了清算报告。2013年10月12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出具《情况说明》称:建筑咨询服务公司是1996年筹备成立黄石市城市合作银行时,从十二家城市信用社接转过来的原始登记股东。自1996年起至今,该登记股东建筑咨询公司一直未与所持股份的银行联系,亦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为对原股权进行确认,通过多方查找仍无法与该登记股东取得联系,该股权处于无主认领状态,为此将此情况反映给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申请认定该股权为无主财产并收归该公司所有。申请人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服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现申请人根据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上述情况反映,申请认定该股权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现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建筑咨询服务公司名下的法人股原持股数120,500股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股权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XX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