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陆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64号罪犯陆雪,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二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陆雪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陆雪以能买到便宜的电话卡、充值卡为名,在长春市朝阳区新华副食门口等地,多次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1500元,数额特别巨大。返还被害人6万元人民币及面值18000元话费充值卡。其余赃款被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3.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4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7.1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陆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诈骗犯罪数额巨大,且大部挥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