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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62-2号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洪达。被告: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