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邵林虎与徐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林虎,徐超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邵林虎,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淮河大酒店业主,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江水,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林虎与被告徐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林虎撤回对被告徐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