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上海南台投资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上海南台投资开发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8号原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英。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负责人向志良。委托代理人方之培。委托代理人魏秀岭。被告上海南台投资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奎。委托代理人和法礼,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上海南台投资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建中,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方之培、魏秀岭,被告上海南台投资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法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之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64元,由原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康威代理审判员 姚 跃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