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白某某、陈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法执字第2—2号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杨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某某、杨某某在你单位的小杂粮补偿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宫继新执行员  贾银生执行员  李晋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月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