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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丽、李金雷等与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李金雷,高亚春,钟艳武,谢洪余,于来伟,林桂金,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李丽,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李金雷,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高亚春,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原告钟艳武,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谢洪余,男,1972年1月15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于来伟,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林桂金(曾用名林贺),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志鹏,朝阳市七道泉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夏金,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实际承包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审理原告李丽、李金雷、高亚春、钟艳武、谢洪余、于来伟、林桂金与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李金雷、高亚春、钟艳武、谢洪余、于来伟、林桂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李金雷、高亚春、钟艳武、谢洪余、于来伟、林桂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七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长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