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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刘春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刘春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号原告朱永军。被告刘春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申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军与被告刘春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朱永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军撤回对被告刘春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春辉承担。审判员  杜景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