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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贵锋、董建文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贵锋,董建文,蔡英国,谢福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4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系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蔡贵锋,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化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董建文,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化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蔡英国,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化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谢福敏,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化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贵锋、董建文、蔡英国、谢福敏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又以要求被告人蔡贵锋、董建文、蔡英国、谢福敏赔偿经济损失费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以已收到被告人蔡贵锋、董建文、蔡英国、谢福敏退赔的款项38000元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人蔡贵锋、董建文、蔡英国、谢福敏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蔡贵锋、董建文、蔡英国、谢福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对被告蔡贵锋、董建文、蔡英国、谢福敏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吴泽标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保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