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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