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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豆豆与汪亚楠、汪克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豆豆,汪亚楠,汪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徐豆豆,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亚楠,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汪克杰(系汪亚楠之父),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汤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豆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徐豆豆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