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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某甲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丙,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丁,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己,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8日16时许,新兴县太平镇中黄村委会上下围村村民毁坏大巷村的水塔及水管。同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等人纠集大巷村村民100多人到太平镇中黄村委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及赵某辛等人不顾在场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冲进中黄村委会办公室进行打砸,造成两扇电风扇、两张凳子、两扇玻璃窗等物品被毁坏。此后,新兴县太平镇中黄村委会大巷村一部分村民发现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及工作人员在拍摄取证,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丁、赵某甲、赵某戊、赵某己等人不听劝阻强抢摄像机,使用手中的工具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多名工作人员受伤。经新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为370元。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物证工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被告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单、照片;证人叶某甲、陈某甲、甘某甲、赵某庚、陶某甲、陶某乙、赵某辛、赵某壬等18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人员受伤部位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纠集村民故意毁坏集体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赵某丙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丙辩解其没有组织村民集中到中黄村委会办公楼,是村民自发集中的,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16时许,新兴县太平镇中黄村委会上下围村村民毁坏大巷村的水塔及水管。同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等人纠集大巷村村民100多人到新兴县太平镇中黄村委会办公楼门前的篮球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及赵某辛等人不顾在场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冲进中黄村委会办公室进行打砸,造成两台电风扇、两张凳子、两台玻璃窗等物品被毁坏。此后,新兴县太平镇中黄村委会大巷村一部分村民发现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及工作人员在拍摄取证,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丁、赵某甲、赵某戊、赵某己等人不听劝阻,强抢摄像机,使用手中的工具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多名工作人员受伤。经新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中黄村委会被损毁物品价值为370元。被告人赵某乙于2014年7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的亲属退赔损失370元给中黄村委会,该村委会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发案、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告人赵某乙于2014年7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户籍资料,证实: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赵某丙在2012年7月26日因赌博被罚款400元,赵某乙在2010年6月26日因赌博被罚款490元;赵某甲、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无犯罪记录。(5)搜查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赵某甲使用的铁枝、赵某丁使用的铁水管、赵某戊使用的竹棍。2、证人证言。(1)叶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下午,其和陈某甲带领太平派出所民警和县公安局的民警,处置太平镇中黄村委会大巷村与上下围村的村民因饮用水源问题产生的事件,陈某甲带领15名民警及工作人员在中黄村委会办公室门前处呈一字排开形成警戒线,部分村民冲进村委办公室,对村委办公的门窗、木凳等物进行疯狂打砸。民警对现场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做好取证工作,村民动手抢民警的摄录机,个别村民用木棍、铁枝、铁锹等工具对摄录机进行击打,民警和工作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2)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下午,大巷村村民获知其村的饮用水水塔被上下围村村民毁坏后,情绪激动,于18时许,约有100余名大巷村村民拿着木棒、铁枝、铁锹等工具冲到中黄村委会门口处,情绪激动,在场警察劝说,其带领15名民警及工作人员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前处呈一字排开形成警戒线,阻止村民进入村委会办公室,个别村民冲进村委办公室,对村委会办公室的门窗、木凳等物进行疯狂打砸。警察用摄录机录像,部分村民抢摄录机,并向警察打。经陈某甲辨认:赵某乙是参加殴打工作人员的人。(3)甘某甲的证言,证明:大巷村村民闹事的原因是因为上下围村和大巷村因自来水饮用的问题,村委会没有处理好。2014年6月28日18时30分,大巷村村民几十人冲到村委会办公室进行打砸,打烂2张木凳和2扇玻璃窗、1台落地的钻石牌风扇、还有1张放在村委会门口的乒乓球桌中间的分界球网被打烂。村民后袭击在场维护秩序的民警。在村委会闹事的人我认识赵某甲,其他人看不清楚。甘某甲在录像视频的截图中辨认出:赵某丁、赵某葵、陈某彬、陈某炎、赵某丙、赵某泮、赵某甲、赵某己、赵某戊、陈某章、赵某壬、赵某乙、赵某松、陶某辉、赵某瑞。(4)赵某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6月28日下午4时,在山下的变压器处时,其听赵某丙、赵某乙、“伙生四”、陶某楷四人在喊大家到村小卖部集中一起去村委会。其到村委会时村民和公安人员打起来。在这件事中,起主要作用的有赵某丙、陶某楷、赵某乙、“伙生四”、“广七”、赵某甲、赵某丁、赵某戊、陈国志、赵某己、“木基四”、赵某兵等人。整件事主要是赵某丙、陶某楷两人从中挑起的。接水管和冲击村委办公室是赵某丙的主意。6月28日村民打烂了村委会的门窗玻璃、木凳、风扇,打伤了执行公务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赵某庚辨认出:赵某丁、赵某丙、赵某辛、赵某志、赵某戊、赵某乙、陶某楷、赵某甲、赵某己。(5)陶某甲的证言,证明:在案发一星期前,其和赵某庚、赵某丙、赵某辉、陶某清、陶某松到其村山上找水源,赵某丙找到一个,经村中老人确认是我村借给上下围村的水源,后由赵某丙带头,村民将水管安装好。6月28日18时,其收工回家,听妻子说村民将村委的木凳、门窗玻璃打烂。(6)陶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28日18时许,其看到大巷村村民在中黄村委办公楼门口,很多警察在村委办公楼门口执行公务,一些村民与警察在对峙,赵某辛在与警察对峙,赵某辛的父亲过去拉某某走,当时赵某辛、赵某壬手中各拿一根木棍,赵某甲拿一根铁棍,赵某戊、赵某己、赵某松没有拿东西,赵某乙拿一根竹棍。没有留意到赵某丙。村委会的办公楼里面的桌子、电风扇和窗户玻璃等物品被打烂。经陶某乙辨认出:赵某壬、赵某乙、赵某戊、赵某辛、赵某己、赵某松、赵某甲。(7)赵某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28日16时许,赵某丙、赵某乙在山边的水沟边大声叫喊“去打上下围村的人”,赵某丙、赵某乙并叫村民回家拿工具,到大巷村市头集中。其回家拿了一条木棍,和赵某丙、赵某乙、陶某辉、赵某甲、赵某庚等村民集中,赵某乙讲:“去打烂中黄村委和上下围村村民”赵某丙也大声讲“去打烂中黄村委和去打上下围村的村民”。二百多村民由赵某乙、赵某丙带领到中黄村委门口的球场,赵某丙、赵某乙手中拿着木棍。当时有十多个警察劝阻不要闹事,部分村民不听现场警察的劝阻,冲入村委办公室,其用木棍向窗户上的两扇玻璃打烂。后村民用手中的水管、木棍向在场劝阻的警察进行袭击殴打。赵某辛辨认出,陶某辉、赵某丙、赵某乙、陶某乙、赵某甲、赵某丁、赵某松。(8)赵某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28日17时许,其见到赵某丙、赵某丁、赵某辛、赵某松、赵某乙等约二三百村民在球场,赵某丁、赵某松、赵某辛情绪比较激动,冲进村委会办公室,打烂木凳和风扇,赵某丁、赵某松、赵某辛打烂东西后出来球场继续吵闹,警察在现场劝阻村民不要闹事,赵某丁就用手中的棍向现场的警察打。是赵某丙和赵某乙叫村民并带领村民到村委会闹事的。现场有赵某丙、赵某乙、赵某丁、赵某辛、赵某松、赵某甲、赵某戊、赵某强等人。赵某壬辨认出:赵某丁、赵某丙、赵某辛、赵某乙、赵某松。(9)赵某芬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下午16时30分,其听到半山腰有人大喊:“到村市头集中去打上下围村人”其跟着大喊起来。在中黄村委会,警察在劝阻村民不要闹事。有村民冲进中黄村委办公室,其听到有打砸声传出来,打砸后村民出到球场,其骂堂弟赵某辛打烂玻璃不理智,村民围着在现场劝阻的警察在那里喊打喊杀,还有村民在向乒乓球台打砸。(10)赵某泮的证言,证明:当时在球场闹事的村民其认识赵某可、赵某甲等人,村民手里都拿着木棍、锄头、水管等东西和警察对峙,当晚20时,其来到村委会办公室,看到3张木凳子、钻石牌落地风扇1台、2扇玻璃窗门被打烂。大巷村村民打烂村委会办公室里面的东西是因为大巷村村民对村委会干部没有及时处理上下围村村民打烂大巷村自来水水管一事有意见。(11)刘某林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18时许,看到大巷村的村民用铁棍、木棍、锄头等工具打砸村委会办公楼的铁门和玻璃以及办公用品,打砸完后村民袭击在场维护秩序的警察。(12)梁某基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18时30分,大巷村村民约100人,拿着木棍、锄头、水管、禾叉等工具,在中黄村委会门口聚集闹事打砸,有一群警察在村委会门口维持秩序,当时村民激动,不听劝解,有部分村民朝村委会办公室进行打砸,有东西被打烂,有村民向警察推打。(13)伍某强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18时30分,大巷村村民拿着钢条、水管、锄头、木棍等工具在中黄村委会门口冲击村委会,将村委会办公室里面的东西进行打砸时,其和同事以及局领导阻止村民不要闹事,部分村民来抢负责录像的同事手里的录像机,其上前阻止抢录像机的村民,被一名约45岁的中年男子用钢条向其左下腹部处刺了一下。经伍某强辨认:赵某辛是在太平镇中黄村委会打烂玻璃的人,赵某甲是殴打其的人。(14)莫某锋的证言,2014年6月28日18时30分,约80名大巷村村民手持锄头、水管、木棍等工具对中黄村委会办公室的东西进行打砸,出来看见同事用录像机拍摄现场,有几名村民冲过去强抢同事手中的录像机,其和同事上前阻止,一名约20岁的男青年用手中约60厘米的水管向其打。莫某锋辨认出:赵某丁是殴打其的人。(15)林某军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傍晚,五六十名大巷村村民手中都拿着木棍、锄头、水管、锄头等东西在村委会门口聚集闹事,向中黄村村委会办公室打砸,民警在村委会门口维持秩序,村民情绪都比较激动,不听民警劝解,然后大巷村村民把民警越推越进,把民警推到村委会办公室门口墙边,用手中的工具向民警推打。闹事的原因是上下围村村民打烂他们村的自来水饮用水管和水塔,他们到村委会闹事。林某军辨认出:赵某强是在太平镇中黄村委会打砸桌椅和风扇的人。赵某壬是在中黄村委会球场带头起事、妨害公务的人。(16)陈某灿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18时许,在新兴县太平镇中黄村委处,标兵队队员阻挠前去冲击村委会的村民,并警告那些冲击村委会的村民不许闹事。有些村民过来阻挠进行拍摄的队员,有些动手用手里的工具打我们,其中有一个村民用木棍打其,被其用手档开,致使打到其左大腿上。陈某灿辨认出:赵某松是殴打其的人;赵某辛是在太平镇中黄村委会打烂玻璃的人;赵某己是抢摄像机的人。(17)盘某军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18时15分许,大约两百名大巷村村民手持铁棍、镰刀、锄头、木棍等工具冲进中黄村委办公楼的办公室进行打砸,陈某甲指挥现场民警与村民进行沟通和劝阻,其当时负责拍摄现场情况,村民发现在拍摄他们闹事的事实,几乎所有村民都拿着工具向其跑来,有十多名警察与辅警在劝阻。拍摄过程中有两个村民用木棍打中其手和摄像机,部分村民想抢其手中的摄像机,有几个执勤人员保护其的时候,被村民用工具打伤。(18)梁某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18时30分,在太平镇中黄村委会门口球场处,其和同事们劝阻村民不要闹事,部分村民抢同事手中的录像机,其上前阻止,被一名青年用水管向右手手背打了一下,出现红肿和出血、瘀黑带有痛楚,到现在还留有伤痕。梁某平辨认出:赵某丁是殴打新兴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标兵队的人。3、鉴定意见。(1)新公(司)鉴(法)字(2014)128、129、130、1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锋、伍某强、陈某灿、梁某平于2014年6月28日所受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2)新价认字(2014)91号关于木凳、风扇等物品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中黄村委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370元。4、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6月28日中黄村委会被砸烂玻璃、风扇、木凳等现场情况。(2)民警受伤部位照片,证明:伍某强腹部受伤、梁某平的右手背受伤,莫某锋的左肩受伤、陈某灿的左手及左大腿受伤;5、指认笔录、照片,证明:六名被告人在现场录像视频的截图中各自指认出自己。6、视频资料,证明: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对大巷村村民冲击中黄村委会以及上下围村现场的情况进行了录像。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赵某丙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6月28日16时,赵某庚打电话告诉其大巷村的水塔和水管被上下围村的人打烂。在水塔现场处,一名年轻人对其和村民说:“上下围村的人这么猖狂,去打他们咯。”其也对着现场的村民说:“去打上下围村的人。”其和赵某甲、赵某乙、赵某己对沿途村民说“大家都一起集中到村委会去找村委处理这件事,处理不好找上下围村的人算账。”在中黄村委会球场处,十几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劝阻村民不要闹事,部分村民冲入中黄村委会办公室,其听到打砸东西的声音传出来,玻璃窗户、木凳、风扇被打烂,玻璃窗户是赵某辛打烂。“歪四”的儿子、赵某乙、赵某甲、赵某戊、赵某己几个拿着铁棍、锄头、水管等工具和执行公务的警察对峙,对警察喊打喊杀,并有人去抢警察的录像机。赵某丙辨认出:赵某丁(歪四”的儿子)就是参与妨害公务的人。(2)赵某乙的供述,2014年6月28日17时许,其在家中拿了一支木棍来到中黄村委会,二三百名村民拿着锄头、铁铲、木棍等工具,向现场劝阻的警察吵闹,有人用手中的工具殴打警察,其情绪激动,用手中的木棍打向警察,被警察挡开,其不听劝说,继续举起手中的木棍在现场喊打:“打他们、打他们。”赵某辛、赵某戊、赵某甲、赵某壬、赵某己等人在场,其他人没有留意到。赵某乙辨认出:赵某丁(“歪四”的儿子)就是参与妨害公务的人。(3)赵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28日18时,大巷村的村民去村委会时其大声喊去,村民和现场警察在中黄村委会对峙时,赵某己、赵某戊、赵某乙、赵某丁、赵某丙等人都在现场,其举起手中的铁条对着现场的警察,没有打过去。其用手中的铁条朝乒乓球桌打了七八下。有一个男村民手中拿着一根木棍过去抢现场警察的录像机,还有一部分人手中拿着棍喊打警察。其听到有打烂玻璃的声音响,赵某乙、赵某己手拿一条竹棍想打警察,有没有打到警察,其不清楚。赵某戊伸手去抢警察拍摄现场的录像机,没有抢到,赵某丙当时有没有拿工具,没有留意。是有人叫我们到市头集中的,具体是谁其不清楚。赵某甲辨认出,照片中的6号(赵某芬)是在中黄村委办公楼闹事的“伙生四”。(4)赵某丁的供述:2014年6月28日18时30分许,其拿了一根铁水管,七八十名村民在球场处集中,拿着锄头、铁铲、木管、水管等工具,四、五个身穿警服的警察在劝阻村民不要闹事,其和赵某松冲进了中黄村委的办公室,其用水管打烂两张木凳。后在球场处其冲到警察面前举起手中的水管想打警察,没有打下去。其又冲向拿录像机的警察面前伸手去抢录像机,但被现场的警察拦开了,反复抢了三次没有抢到,因为害怕被录像机拍摄到大巷村村民在中黄村委会闹事的证据,才去抢。(5)赵某戊的供述,2014年6月28日18时许,其拿一支竹杆来到村中市头,赵某乙讲:“上下围村打烂我村的水塔,我们去找上下围村村民算账”。赵某甲、赵某己等人跟着说,其听到赵某甲讲去。在村委会办公楼门前,10多名着装的民警维持秩序,部分村民进入村委会中,其听到传来砰砰的打砸声响,一会儿村民出来了,其看到民警中有人用摄像机在录像,害怕被录下打砸村委会的情况,其用手中的竹棍插了一下民警手中的摄像机,摄像机歪了一下,后村民将其拦下来。(6)赵某己的供述,主要内容:案发当天是赵某丙、赵某甲叫去中黄村委会,二百多人拿着锄头、铁铲、竹棍、木棍、水管等工具在村委会门口吵闹,赵某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辛、赵某丙在场,十几名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比较积极,村民要求警察去抓打烂水塔的人。其和赵某甲、赵某戊、赵某壬冲进办公室,其用竹棍捅了一下办公室的铁门,2张木凳已经被打烂,其用竹棍朝茶几打了一下,没有被打烂,其看到警察用录像机在拍摄现场,其伸手去抢拍摄现场的录像机,被现场的警察挡开没有抢到录像机,其继续在球场处闹事,见到赵某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辛、赵某丙在现场闹事。场面比较混乱,不清楚他们做了哪些行为。对被告人赵某丙辩解其没有纠集村民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赵某庚、赵某辛的证言证明赵某丙在水沟边处,大声叫喊,组织村民闹事,其本人在侦查机关对此事实亦作了供述,赵某壬的证言证明是赵某乙和赵某丙组织村民闹事的,因此,足以认定其纠集村民到村委会闹事。其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毁坏财物,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甲、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件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对六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该四被告人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铁水管1支、竹棍1支、铁枝1支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三、被告人赵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赵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赵某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没收作案工具铁水管1支、竹棍1支、铁枝1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善伟审 判 员  赵炳乾人民陪审员  梁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