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关于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武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