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与于志全等六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志全,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李君,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敏,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倪,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张丽,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志全、李桂兰、李君、王敏、王倪、张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志全、李桂兰、李君、王敏、王倪、张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