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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佳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65-1号原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B座19层。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佳腾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福州路与玉龙路交口东北角日角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曹德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佳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6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佳腾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92513.9元的财产查封或者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