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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章丹清,金华市金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章丹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尚未离婚且另有恋爱对象的情况下,以和被害人徐某丙谈恋爱、结婚为由,多次从被害人徐某丙处骗得500元至25000元不等数额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张晓依的虚假身份结识被害人徐某乙,并谎称亲生父母在上海做生意,经济条件良好,自己在金华恒大经营店铺等。后其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和表姐打架要罚款、要买礼物去看男友父母、把表姐打伤要赔医药费等为由,以借的名义,分三次从被害人徐某乙处骗得人民币60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家人向被害人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笔录;侦破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回单;被害人徐某丙、徐某乙的陈述;证人徐某甲、方某、杨某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条、欠条复印件;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徐某丙、徐某乙的刑事谅解书;收据、借条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积极退出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肖兵人民陪审员  金宝春人民陪审员  阮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傅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