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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程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万庾镇。被告王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万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