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肖家俊与曾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家俊,曾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肖家俊。被告曾春红。原告肖家俊诉被告曾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家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家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家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