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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肖家俊与曾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家俊,曾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肖家俊。被告曾春红。原告肖家俊诉被告曾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家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家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家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