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华诉被告赖贞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刘国华,男。委托代理人吴晓红,威远县连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赖贞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赖贞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成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