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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忠波与曹德洪、孟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波,曹德洪,孟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86号原告郭忠波,农民。被告曹德洪,农民。被告孟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波与被告曹德洪、孟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登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