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忠波与曹德洪、孟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波,曹德洪,孟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86号原告郭忠波,农民。被告曹德洪,农民。被告孟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波与被告曹德洪、孟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登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