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梅花与被执行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5)青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梅花,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胡梅花,女。被执行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法定代表人曾春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梅花与被执行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