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李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李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玉英,无业。委托代理人周春亮,无业。被告李爱文。原告张玉英诉被告李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英的委托代理人周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爱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英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李爱文借原告张玉英人民币100000元,有借条为凭。后原告对此向被告追讨,被告拒不付款给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借据一份。被告李爱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100000元借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爱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玉英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爱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