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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风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176号原告杨风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章于2015年2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风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杨风章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铃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