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福金与王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金,王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853号原告董福金,住农安县。被告王淑兰,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金诉被告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福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丈夫赵德希在农安县巴吉垒镇农村管理服务中心的公益化债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淑兰丈夫赵德喜希在农安县巴吉垒镇农村管理服务中心的公益化债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连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