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翁法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翁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会妹,翁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翁法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林会妹,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翁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云,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会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韶翁法民一初字第341号及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中法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11122元及反诉费168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信息,已被我院冻结。现因按法律规定需解除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翁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的存款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林倚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国章(2014)韶翁法执字第150-2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