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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陆向兵与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向兵,韦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陆向兵。被执行人韦雪梅。本院在执行陆向兵申请执行韦雪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106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