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陆向兵与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向兵,韦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陆向兵。被执行人韦雪梅。本院在执行陆向兵申请执行韦雪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106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