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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1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收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3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现4岁。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口角、打架,已无法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欣宇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应由我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没有财产分割但有债务需被告分担。原告向本院出示结婚证1份,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7月29生一子李某某。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原、被告自述有夫妻共同财产冰箱、电视、洗衣机。夫妻债务有欠李某某8000元、刘某某3000元、李某4200元、李某某6400元、杜某某5000元、王某某2000元、昌图马仲李某某诊所28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李某某的主张、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子,本院确定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某直接抚育。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负担子女抚育费请求,因子女抚育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育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的一方,应担承担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及教育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本院结合本地区生活相关标准确定不直接抚育婚生子的原告王某某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3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婚生子李某某18周岁时止。对于家庭财产冰箱、电视、洗衣机,原告在庭审时表示不要可以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对夫妻共同债务欠李某某8000元、刘某某3000元、李某4200元、李某某6400元、杜某某5000元、王某某2000元、昌图马仲李某某诊所2800元。上述债务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并根据与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为原则双方自行分割如下:欠李某某8000元、刘某某3000元、王某某2000元、昌图马仲李某某诊所2800元,共计15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责偿还;欠李某4200元、李某某6400元、杜某某5000元,共计15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对上述债务的分担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某直接抚育,不直接抚育婚生子的原告王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自婚生子18周岁时止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300元,均于当年的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年子女抚育费36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冰箱、电视,洗衣机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李某某8000元、刘某某3000元、王某某2000元、昌图马仲李某某诊所2800元,共计15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五、夫妻共同欠李某4200元、李某某6400元、杜某某5000元,共计15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