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福康村****。法定代表人:梁世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靖江市江平路**iv>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冬,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38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819元由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维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 婧 来自